公正性框架
公正性是有效的 ICEQC 标准和认证活动的一个条件。它要求免受不当商业、财务、组织、专业、个人或其他影响。相关知识或利益的存在并不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参与,但该利益必须由适当的人申报、评估并在行使重大影响之前加以控制。
ICEQC 使用结构分离、分配控制、能力要求、声明、限制访问、平衡参与、独立审查、回避、替换和记录监督。一个人无法确定自己的物质冲突的管理是否充分。回避人员不得间接影响此事、接收受限材料、确定共识、投票或批准记录。
费用用于支付认证过程,但不购买结果。商业人员可以管理公布的合同条件,但不能确定调查结果、技术结论、认证决定或申诉。ICEQC 不提供针对客户特定的咨询服务来设计、实施或纠正其将认证的系统,并且可选服务不提供有利的访问或待遇。
ICEQC-GOV-001 · 第 9 条
利益相关者参与与平衡
标准制定应为受到重大影响的利益提供有意义的机会,以提交证据、评论和合理的反对意见。
ICEQC 应在适合该主题的提供者、学习者和公共利益、专业、研究、监管和合格评定观点之间寻求平衡。
不得允许任何个人组织、资助者、商业利益或利益相关者类别通过支配地位来确定结果。
参与者的数量或市场地位并不能取代对他们观点实质内容的考虑。
ICEQC-GOV-001 · 第 10 条
公正和权力分离
标准制定、符合性核验、技术复核、认证决定、费用管理和申诉裁定是相互独立的职能。
任何人不得就该人拥有不受管理的财务、就业、咨询、家庭或其他利益的认证或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申诉裁决机关不得参与原核查、技术复核或者决定。
商业考虑、超出公布的合同条件的付款状态或未来业务的前景不应影响技术内容或合格结论。
ICEQC-GOV-001 · 第 21 条
重大影响权益余额
负责机构应在确定参与是否平衡之前建立并披露适合主题的利益相关者类别。
平衡应考虑决策影响力的分配,而不仅仅是注册参与者的数量,并应考虑相关实体、共同资金、协调代表和占据多个利益类别的人员。
任何提供者、购买者、专业人士、政府、合格评定利益方、资助者或其他单一类别均不得通过数量优势、程序特权或信息排他性访问来控制技术结果。
可以通过额外的外展、独立的公共利益审查、限制投票集中度或与风险成比例的其他透明保障措施来管理暂时的不平衡。
最终开发记录应说明所代表的类别、实质性差距、所使用的保障措施以及负责机构对所得过程是否仍然可信的结论;不得披露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或暗示平衡保证与每项技术成果一致。
ICEQC-GOV-001 · 第 24 条
利益冲突
对标准内容、批准、解释、认证决定或程序申诉施加重大影响的每个人均应披露理性观察者可能认为能够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
相关利益包括就业、所有权、投资、资金、付费建议、诉讼、密切的家庭关系、竞争地位、最近的谈判以及对直接受结果影响的产品或方法的责任。
利益的存在并不自动取消技术参与的资格,因为知情观点是合法的,但利益应通过透明度、平衡参与、限制访问、回避、独立审查或其他适当的保障措施进行评估和管理。
一个人不得确定对该人自己的物质冲突的管理是否充分。
公共治理信息应描述冲突控制的类别和对权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回避,同时保护个人数据和合法机密的财务详细信息;未公布姓名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
ICEQC-GOV-001 · 第 25 条
财务公正
ICEQC 标准的可用性、时间安排和内容以及 ICEQC 认证或申诉的结果不应取决于个人购买的咨询、培训、会员资格、赞助、软件、评估准备或其他可选服务。
费用可以支持合法标准和认证活动,但其结构和管理不得为技术机构、评估者、审查者或决策者创造经济激励,以削弱要求或达到首选案例结果。
任何贡献者或获证客户均不得获得未公开的技术影响力以换取收入、推荐、市场准入或未来业务。
能够影响项目信心的重大财务依赖性应在发布前向公正机构或审批机构申报并进行管理。
公共费用和赞助声明应足够清晰,以将访问或服务的付费与授权、认可、背书或认证权区分开来,并且仅当已公布的合同条件合法地使其相关时,不付费才应影响技术问题。
ICEQC-GOV-001 · 第 26 条
赞助、赠款和实物支持
ICEQC 可以接受赞助、资助、捐赠的专业知识、托管、翻译支持、数据或其他实物援助,但前提是该安排保留了独立的技术判断以及最终作品的仅限 ICEQC 的公共身份。
这些条款不得赋予支持者否决权、独家起草权、优先认证待遇、咨询控制、提前商业使用或声称支持构成另一方对任何一方的批准。
对公共标准项目的物质支持应以明确支持性质和任何相关保障措施的方式进行披露,而不披露受保护的合同细节。
受资助研究的内容应根据其质量和相关性而不是资助者的状况进行评估。
如果撤回支持,ICEQC 应确定该项目是否可以完整地继续、需要更改时间表还是应该停止,并且不得仅仅为了维持关系或避免承认更改而保留技术上不合理的措辞。
ICEQC-GOV-001 · 第 32 条
与认证评估分离
参与标准的制定或批准本身并不授权某人根据该标准评估申请人、进行技术复核或做出认证决定。
如果标准参与者还履行认证职能,则应为单独的角色建立能力和公正性,并且应管理因作者身份、咨询、培训或先前参与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未发表的起草意图的特权知识来强加已发表文本中不存在的条件。
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应通过适用的认证和解释规则来确定,而不是通过私下联系起草者来确定。
公共认证信息应保留 ICEQC 对该决定的责任,并且不得暗示指定标准贡献者亲自批准了获证客户或保证该文件的应用。
ICEQC-GOV-001 · 第 33 条
申诉权的分离
决定程序申诉或认证申诉的个人或机构应独立于受到质疑的行动,并且没有责任捍卫作为机构或个人利益的原始结果。
先前普遍参与通过一项标准并不单独排除申诉时对该标准的解释,但直接参与有争议的评估、技术复核、决定、投诉处理或程序行为将排除同一事项的确定。
任命、信息获取和支持安排应保留申诉机构审查完整相关记录的能力,而无需商业或原始决策职能部门的指示。
公开决定应明确申诉机关、管辖权、结论和充分理由,并遵守合法保密规定。
申诉结果可以在其范围内纠正或撤销决定,但不得私自修改所有其他人的标准。
ICEQC-GOV-001 · 第 34 条
提出诚信问题的自由
参与者、雇员、承包商、申请人、获证客户、学习者或其他受影响的人应能够通过可访问的公开途径提出对标准完整性、误导性认证身份、利益冲突、程序失败或滥用权力的善意担忧。
该路线应允许该人员解释主题和支持信息,而无需在 ICEQC 确定适当的管辖权之前将其正确描述为投诉、申诉、披露或技术评论。
可以在合法且符合公平裁决的范围内提供保密,但如果为了保护个人、回答指控或遵守法律而需要披露,则不得承诺匿名。
不应仅仅因为问题至关重要、不方便、以非技术语言提交或由没有会员或商业关系的人提出而拒绝该问题。
该路线的存在并不能证实每项指控,任何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机构或认证行动只能由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正当程序采取。
ICEQC-GOV-001 · 第 35 条
防止报复
任何人不得因提出善意标准评论、反对、投诉、申诉、诚信披露或纠正请求,或拒绝支持拟议的共识而遭受 ICEQC 的报复。
报复包括不当排除、威胁、不利的认证待遇、意图造成伤害的披露、撤回不相关的机会或压力以放弃合法的关注。
这种保护并不阻止针对滥用行为、蓄意谎言、非法披露、骚扰或真正影响参与的冲突采取相称的行动,前提是该行动是基于行为而不是受保护的分歧。
指控报复的人应有权接受独立于相关职能的审查。
如果报复行为得到证实,纠正措施应解决个人影响和任何可能阻碍未来参与的系统性情况,同时公布应仅限于问责和合法保护所需的信息。
ICEQC-GOV-001 · 第 64 条
决策法定人数和投票保障
如果授权机构使用正式投票,适用的公共治理记录应确定合格的决策成员、法定人数规则、投票门槛、弃权和冲突回避的处理方式,以及投票是否决定结果或仅建议结果。
法定人数应反映所分配决策的充分参与度和利益相关者平衡,并且不得通过排除已知异议或未经授权计算人数来产生。
只有在身份、信息平等和控制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代理、书面投票或异步决定。
达到数量表决门槛,不能弥补缺少强制性征求意见、存在未妥善管理的冲突、缺乏保留权限或未考虑持续提出的重大异议。
最终记录应说明结果和任何材料限制,同时在提前建立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保护个人投票的机密性。
ICEQC-GOV-001 · 第 65 条
回避和失去参与决定的权利
被回避的人不得收到超出其他类似情况的利益相关者可能收到的限制性决策材料、通过非正式指导形成建议、投票、确定共识或批准回避事项的记录。
回避可能仅限于剩余参与不会对受影响的结果产生合理影响的条款或问题。
机构应确定其回避后是否保留能力、平衡和法定人数,并在必要时获得替代或独立审查。
记录应标明回避的发生及其对权力机构的影响,而无需公布不必要的个人详细信息。
稍后的质疑应审查冲突的实质和管理,而不仅仅是声明表是否存在,并且应根据治理纠正措施规则解决能够严重影响公正性的失败。
ICEQC-CER-001 · 第 112 条
公正的责任
ICEQC对其授权下执行的每项认证活动和决策的公正性负责。
ICEQC 应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公正性风险:
在分配或继续受影响的活动之前,应消除已识别的风险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通过重新分配、离职、审查或其他有效控制无法达到可接受的水平,ICEQC 将不会接受或继续受影响的认证活动。
公正性控制应记录在案,接受监督并审查其有效性。
- 所有权、治理或经济利益
- 商业目标、费用或客户依赖性
- 个人、家庭、雇佣或职业关系
- 事先或同时向申请人提供的服务
- 对同一人或关联方所执行工作的自我审查
- 宣传、推荐、佣金或基于成功的付款
- 熟悉、恐吓、竞争或声誉压力
- 共享人员、系统、场所或品牌
- 团体、合作伙伴或外部提供商关系;和
- 因突出、紧急或商业上重要的案件而产生的压力
ICEQC-CER-001 · 第 113 条
公正监督
ICEQC 应维持能够审查商业、运营或个人利益是否不当影响认证的治理安排。
公正监督应有权获取必要的信息来检查:
未解决的重大公正性问题应升级至 ICEQC 治理级别,并具有独立于相关个人或利益的权力。
任何治理机构、所有者、赞助商或商务官员均不得指导特定客户的合规性调查或认证决定。
ICEQC 应保留足以证明重大公正性风险如何解决的记录。
- 风险评估和冲突声明
- 人员分配和职能分离
- 费用集中和转介安排
- 投诉、申诉和偏见指控
- 决策一致性和例外批准
- 外部供应商关系;和
- 关于公正性失败的纠正措施
ICEQC-CER-001 · 第 114 条
冲突声明和赋值控制
被分配进行申请审查、评估、技术复核、决定、投诉、申诉或计划监督的每个人都应在接受任务之前以及情况发生变化时披露实际的、潜在的和感知的冲突。
如果合理可用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冲突,ICEQC 不得仅依赖自我声明。
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有以下情况,则不得为申请人开展认证活动:
如果关系继续造成重大的自我审查、忠诚度或保密风险,则应适用更长的排除期或永久取消资格。
只要不提供客户特定的解决方案、预测或特权认证访问,一般公共培训、已发布的指南或要求的解释本身不会产生冲突。
分配决定和任何保障措施均应记录。
- 设计或实现了待评估系统或对象的实质性部分
- 提供针对客户的特定建议以实现合规性
- 在申请人中拥有就业、治理或重大经济利益
- 获得了与认证结果相关的基于成功的福利;或
- 代表申请人处理正在认证的事项
ICEQC-CER-001 · 第 115 条
商业和认证功能分离
销售、推荐、营销和客户管理人员不得:
评估员、审核员和决策者的报酬不应取决于积极的认证结果。
费用不得被描述或构成为授予认证的付款。
商业通信应当将申请、评估服务与认证决定区分开来。
如果一个人在小型企业中履行一项以上的管理职能,则禁止的认证职能应保持分离并独立授权。
- 选择证据样本
- 确定合格结果
- 进行技术复核
- 做出或影响认证决定
- 承诺与所需活动不一致的结果或时间表;或
- 出于商业原因改变要求、发现、范围或状态
ICEQC-CER-001 · 第 116 条
禁止针对特定客户的认证咨询
ICEQC 不得提供设计、选择或实施要由 ICEQC 认证的控制措施的特定于客户的咨询服务。
在认证活动期间,ICEQC 人员可以:
ICEQC人员不得:
人员培训、监测和案件审查应当区分澄清和咨询。
- 解释已发布要求的含义
- 确定支持发现的证据差距
- 描述提交纠正措施的过程;和
- 确定提议的证据是否与要求相关
- 规定客户的纠正方案
- 起草客户所需的政策、流程或记录
- 为客户做出管理决策
- 保证所提议的行动将在验证之前获得认证;或
- 负责建立客户的合规性
ICEQC-CER-001 · 第 117 条
能力框架
ICEQC 应为每个能够影响认证质量或完整性的角色定义能力要求。
能力要求应解决(如适用):
角色能力应根据指定职能所需的水平来定义,并且不应仅根据职位名称、学历或经验长度来推断。
ICEQC可以根据扇区、对象类别、方案、模块、活动和决策权限来识别不同的授权范围。
ICEQC-CER-001 · 第 121 条
外部人员和服务提供商
ICEQC可以使用外部人员或服务提供商来进行规定的认证活动,并保持有效的控制。
使用前,ICEQC 应验证能力、公正性、保密性、安全性、能力以及对适用的 ICEQC 规则的接受程度。
该安排应受可执行协议管辖,其中包括:
ICEQC 不得外包方案的所有权、最终认证决定、申诉决定或认证责任。
ICEQC 仍然对其授权下开展的工作负责。
- 授权的活动和限制
- 遵守ICEQC程序和指示
- 保密和信息保护
- 披露与公正性的冲突
- 记录所有权、访问权和返还
- 监测、审查和纠正措施
- 禁止未经授权的分包
- 事件和投诉通知;和
- 终止和过渡义务
ICEQC-CER-001 · 第 122 条
一致性和校准
ICEQC 应促进可比认证活动中一致的解释和应用。
一致性控制应酌情包括:
在认证对象和风险不同的情况下,一致性不需要相同的证据或相同的评估时间。
先前的不正确或薄弱的决定不需要在以后的情况下重复该决定。
影响多个客户的重大解释应受到控制,并且如果它改变了已公布的义务,则应根据第 17 部分进行处理。
- 受控标准和决策规则
- 评估者和审阅者指南不添加未发布的客户要求
- 案例校准与对比回顾
- 抽样并报告质量检查
- 发现和决策模式分析
- 例外情况和撤销的审查;和
- 不一致做法的纠正
ICEQC-CER-001 · 第 124 条
运营质量控制
ICEQC 应保持充分的运营控制,以确保根据本文件规划、执行、审查、决定、记录和传达认证活动。
控制措施应解决:
ICEQC 应对其认证操作进行有计划的内部评估,并在不符合其自身规则的情况下采取纠正措施。
应审查受内部流程故障影响的认证记录,以确定发现、决定、范围、状态或公共信息是否仍然可靠。
如果可靠性受到影响,ICEQC 应更正记录并采取任何必要的客户或公共保护措施。
- 文档和版本控制
- 申请和案例完整性
- 能力和任务授权
- 证据和样本可追溯性
- 技术复核与决策分离
- 证书和登记册的准确性
- 时间控制和逾期行动
- 信息保护
- 投诉、申诉、事件和不符合内部工作
- 数据完整性和系统访问;和
- 纠正措施和管理监督
ICEQC-CER-002 · 第 12 条
独立性和利益冲突
分配到评估的每个人都应在收到申请人证据之前披露实际的、潜在的或感知的利益冲突。
任何人不得参加先前就业、咨询、经济利益、密切关系、宣传、竞争或其他情况可能合理损害公正性的评估活动,除非已经评估了冲突并批准了有效的保障措施。
设计、实施或销售认证对象的材料部分的人员不得评估该部分的ICEQC。
费用、转介安排、未来工作、商业目标或申请人期望的结果不得影响证据选择、样本量、评估结论或报告。
申请人和评估小组之间关于证据的分歧应通过适用的ICEQC流程解决,而不应通过谈判达成有利的结论来解决。
ICEQC-CER-002 · 第 96 条
影响外部证据的独立性和冲突
评估小组应确定能够影响外部提供商独立性的财务、所有权、雇佣、咨询、分销或其他关系。
对正确定义的外部服务的支付本身并不会产生冲突。
申请人、其控制的实体或者评估对象设计负责人提供的证据不应被视为独立的外部证据。
如果独立性受到限制,但证据在技术上仍然相关,则可以将其视为申请人证据,并应要求适当的佐证。
ICEQC-CER-003 · 第 17 条
独立性和利益冲突
根据本程序指派的每个人都应在收到限制性案件信息之前以及每当出现新冲突时披露实际的、潜在的或感知的利益冲突。
ICEQC 应评估冲突,并在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情况下排除、替换、限制或监督该人员。
如果某人有以下情况,则不得被指派做出或决定决定:
熟悉方案、部门或技术主题本身并不产生冲突。先前参与特定认证对象应根据其性质、时间和重要性进行评估。
冲突声明和每个重大冲突的处理应保留在案件记录中。
- 执行了正在审查的活动
- 告知申请人如何获得争议结果
- 对结果有重大的财务、就业、家庭或密切的个人利益
- 受与结果相关的商业目标或指令的约束;或
- 表达了阻碍对记录进行公平考虑的固定观点
ICEQC-CER-003 · 第 54 条
决策者的能力和独立性
指定的决策者应具有与认证方案、认证对象、决策类型、证据方法和重大技术或保护问题相适应的能力。
根据第 14 条和第 17 条,决策者应具有独立性,并应完成针对具体情况的冲突声明。
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所有必需的能力,ICEQC 可以任命一个决策小组或获取受控的技术输入。获授权的决定人员保留对决策的责任。
技术顾问应披露限制,并且不得决定顾问授权之外的事项。
ICEQC-CER-003 · 第 77 条
申诉小组的任命和组成
ICEQC 应根据申诉的复杂性、结果和能力需求指定一个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申诉小组。
任何专家组成员均不得参与评估、纠正措施验证、建议或申诉决定。
小组成员应披露冲突,并且在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应予以更换。
如果专家组有多于一名成员,则主席应控制程序,并且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除非任命另有规定。重大异议应当被记录。
ICEQC可以任命一名独立技术顾问,该顾问不投票,并且其意见在对决定至关重要的范围内向各方披露。
ICEQC-CER-003 · 第 85 条
禁止报复、保密和沟通
申诉的提交、调查和裁决不得导致歧视行为、报复、减少服务或不利的商业待遇。
申诉信息仅应出于公平处理、监督、必要行动或合法义务的目的而披露。
ICEQC 不得公布身份或详细申诉记录,除非经申诉人授权或有必要纠正重大公开声明或保护受影响人员。
任何公共信息均应准确、相称并与当前认证状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