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管辖范围与独立性
申诉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提出的正式质疑;申诉并非重新申请、就适用要求进行协商,也并非针对一般服务的投诉。决定通知明确了该决定是否可申诉、有权申诉的人、提交途径和适用的申请期限。
理由可能涉及重大事实错误、程序失败、控制要求的错误解释或应用、可证明的偏见或适用程序认可的其他理由。申诉人必须明确每项理由、记录的争议部分、寻求的救济以及为申请人或认证实体提出申请的人的权限。
申诉机关独立于证据核查、技术复核和原判决。它控制可受理性、申诉记录的查阅、提交材料、任何会议或听证会、保密性和临时措施。申诉不会自动中止决定。通过受控认证和公共注册系统记录、通知和实施该决定和理由。
ICEQC-GOV-001 · 第 33 条
申诉权的分离
决定程序申诉或认证申诉的个人或机构应独立于受到质疑的行动,并且没有责任捍卫作为机构或个人利益的原始结果。
先前普遍参与通过一项标准并不单独排除申诉时对该标准的解释,但直接参与有争议的评估、技术复核、决定、投诉处理或程序行为将排除同一事项的确定。
任命、信息获取和支持安排应保留申诉机构审查完整相关记录的能力,而无需商业或原始决策职能部门的指示。
公开决定应明确申诉机关、管辖权、结论和充分理由,并遵守合法保密规定。
申诉结果可以在其范围内纠正或撤销决定,但不得私自修改所有其他人的标准。
ICEQC-GOV-001 · 第 35 条
防止报复
任何人不得因提出善意标准评论、反对、投诉、申诉、诚信披露或纠正请求,或拒绝支持拟议的共识而遭受 ICEQC 的报复。
报复包括不当排除、威胁、不利的认证待遇、意图造成伤害的披露、撤回不相关的机会或压力以放弃合法的关注。
这种保护并不阻止针对滥用行为、蓄意谎言、非法披露、骚扰或真正影响参与的冲突采取相称的行动,前提是该行动是基于行为而不是受保护的分歧。
指控报复的人应有权接受独立于相关职能的审查。
如果报复行为得到证实,纠正措施应解决个人影响和任何可能阻碍未来参与的系统性情况,同时公布应仅限于问责和合法保护所需的信息。
ICEQC-GOV-001 · 第 52 条
有关标准制定的程序申诉
受到重大影响的参与者可以对最终决定提出申诉,因为 ICEQC 未能以能够影响公平参与、权威或最终文件的方式遵循已发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申诉应由独立于争议行为并有能力评估程序记录的个人或小组做出决定。
审查可以考虑通知、访问、平衡、冲突管理、评论处理、共识、所需批准和出版物身份,但不应仅仅因为申诉人更喜欢其他要求而取代技术判断。
成功的申诉可能需要更正、重新考虑、重新咨询、新的批准决定、临时状态资格或撤回受影响的出版物。
公开结果应解释程序结论和效果,同时保护个人和机密信息,并应确定适用的任何进一步途径或最终规则。
ICEQC-CER-001 · 第 103 条
进入投诉和申诉程序
ICEQC 应维持可访问、记录在案且公正的投诉和申诉流程。
这些程序应不受歧视地提供,并且不得要求个人放弃合法权利作为访问的条件。
有关如何提交投诉或申诉、所需信息和主要时间控制的信息应公开。
在理解或使用该过程所必需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请求合理的通信帮助。
使用投诉或申诉程序不得导致报复、歧视性待遇或不当认证劣势。
ICEQC-CER-001 · 第 107 条
申诉
申请人或获证客户可以申诉:
申诉应在决定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除非通知指定更长的期限。
申诉应明确:
申诉并不是完成原始决定之前所需的证据或纠正措施的新机会,但 ICEQC 可能会考虑显示原始记录实质上不准确或程序上不完整的信息。
如果有特殊情况并且接受不会严重损害公平和可靠的解决方案,则可以接受延迟提交。
- 拒绝接受涉及 ICEQC 资格规则应用的申请
- 认证决定
- 限制、排除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 直接决定认证状态的不利结果
- 暂停、撤回或拒绝恢复
- 关于认证声明的执行决定;或
- 另一项明确确定为可申诉的裁决
- 质疑的决心
- 受到质疑的部分
- 所指控的事实、程序或解释错误
- 所寻求的结果;和
- 支持信息
ICEQC-CER-001 · 第 108 条
申诉独立性和审查
申诉应由一名或多名授权人员做出决定,该人员:
申诉审查应考虑:
申诉审查员可以要求澄清、获得专家建议、要求有限的重新评估或返回问题以进行更正的技术复核。
向申诉审查人员提供建议的人应当声明相关利益,并且不承担申诉决定。
维护完整且受控的申诉记录的责任由 ICEQC 承担。
- 未进行评估、技术复核或申诉决定
- 不存在取消资格的利益冲突
- 具有适合所提出事项的能力;和
- 有权在ICEQC系统内确认、更改或撤销决定
- 适用的要求和流程
- 原始决策者可获得的记录
- 理由和支持信息
- 相关ICEQC人员的回应
- 任何重大程序违规行为;和
- 结论是否有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持
ICEQC-CER-001 · 第 109 条
申诉的效力和结果
ICEQC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决定,只要这符合保护学习者、公众和认证完整性。
申诉结果可能:
只有在满足第 7.4 条中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申诉做出积极的认证结果。
申诉结果应包括解释结论的充分理由,并应明确其生效日期和任何进一步行动。
ICEQC 应在获得足够记录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诉,并应在收到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流程,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ICEQC 应通知申诉人重大延误、其原因以及修改后的裁决日期。
申诉结果是 ICEQC 认证流程中的最终结果,除非结果本身需要进一步受控的认证决定。
- 确认判定
- 改变测定
- 撤销该决定并替代授权结果
- 将事项退回指定的重新评估、审查或决定;或者
- 确定不再需要申诉,因为该问题已通过另一项受控行动解决
ICEQC-CER-001 · 第 110 条
投诉和申诉中的保密和保护
投诉和申诉信息只能由需要授权处理、审查、行动或监督的人员访问。
ICEQC 应在合理可能和要求的情况下保护投诉人的身份,但在出于公平、验证、安全或合法要求而需要披露的情况下,不得承诺匿名。
在有足够的可验证信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保密或匿名投诉。
ICEQC 不得披露超出获得响应、解决问题、保护受影响人员或维护认证完整性所需的信息。
任何人不得因善意提出投诉、提供证据或使用申诉程序而处于不利地位。
故意虚假或恶意信息可以作为诚信问题来处理,但未经证实的投诉并非恶意投诉。
ICEQC-CER-001 · 第 111 条
投诉申诉记录及学习
ICEQC 应保存投诉和申诉的受控记录,包括:
ICEQC应定期分析投诉和申诉信息,以找出重复出现的问题、不一致、延迟、冲突风险和改进计划运作的机会。
应当分配、监测和验证系统纠正的有效性。
分析应保密,并且不应将投诉量转换为获证客户的排名。
来自投诉和申诉的信息可以为监督和计划审查提供信息,只要其可靠性和相关性得到确立。
- 收据和确认
- 管辖权和风险分类
- 指定人员和独立性检查
- 证据和通讯
- 分析和结果
- 行动、纠正和验证;和
- 时间表现
ICEQC-CER-003 · 第 69 条
申诉权
申请人或获证客户可以对影响其申请、认证范围或认证状态的可申诉决定提出申诉。
申诉途径应明确、合理且不受歧视性待遇、报复或商业劣势。
ICEQC 不收取提交申诉的费用。
ICEQC-CER-003 · 第 70 条
申诉事项
可以针对以下决定提出申诉:
不符合声明或证据请求只有在其实质上构成可申诉认证决定的一部分后才可以通过申诉受到质疑,除非适用的方案明确允许提前申诉。
纠正明显管理错误的请求通常应根据第 68.4 条处理,并且不需要申诉。
- 拒绝认证
- 拒绝续展或扩大范围
- 缩小认证范围
- 暂停认证
- 垃圾修复
- 撤销认证;或
- 否则施加最终不利认证状态
ICEQC-CER-003 · 第 71 条
提出申诉
申诉应指明:
简洁的申诉就足够了,只要它清楚地指出了受到质疑的决定和理由。ICEQC 不得仅因使用非正式格式而拒绝申诉。
可以通过受控案例系统或其他已发布的 ICEQC 渠道提交申诉。
- 判决书及案号
- 该决定受到质疑的部分
- 被指控的事实、要求、程序、独立性或推理错误
- 所寻求的结果
- ICEQC 已持有的支持证据或证据位置;和
- 授权联系人
ICEQC-CER-003 · 第 72 条
确认和初始控制
ICEQC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并提供申诉标识符、负责案件的官员、下一步程序和预期时间表。
案件官员应保护原始判决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并限制可能掩盖申诉记录的更改。
案件官员可以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以确定决定或理由,但不得争论案情或阻止申诉。
沟通应明确区分行政案件官员和独立申诉小组。
ICEQC-CER-003 · 第 73 条
可受理性
如果申诉由符合资格的申诉人提出、确定了可申诉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根据第 74 条逾期接受,则申诉可以受理。
案件官员应将有争议的受理问题转交给独立于原始决定的人员。此人可以是申诉小组主席。
申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传达。
不质疑认证决定的有关服务、行为或延迟的投诉应在发件人知情的情况下重定向至适用的 ICEQC 投诉流程。
ICEQC-CER-003 · 第 74 条
逾期或不完整的申诉
如果申诉人证明合理阻止及时提交和接受的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公平或损害必要的保护,则ICEQC可以接受逾期申诉。
在决定是否接受逾期申诉时,ICEQC 应考虑延迟的时间和原因、根据该决定已采取的行动、持续风险、记录可用性以及理由是否会引起严重的诚信问题。
如果没有合理的机会提供重要的缺失信息,则不完整的申诉不得被拒绝。
申请期限的延长并不自动中止或推翻原决定。
ICEQC-CER-003 · 第 75 条
申诉和临时措施的效力
如有必要,申诉小组可以中止或修改实施,以防止不成比例的损害,并且这样做不会对学习者、公众或认证完整性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暂停、索赔限制或其他保护措施通常在申诉待决期间仍然有效,如果取消这些措施可能会造成损害、重大失实陈述或证据丢失。
临时决定应合理、有时间限制、传达给受影响的职能部门,并在重大情况发生变化时进行审查。
ICEQC-CER-003 · 第 76 条
申诉记录的建立
申诉记录应包括:
办案人员应保存年表和文件索引。
任何人不得移除、更换或更改重要原始记录。更正或更高版本应可单独识别。
ICEQC-CER-003 · 第 77 条
申诉小组的任命和组成
ICEQC 应根据申诉的复杂性、结果和能力需求指定一个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申诉小组。
任何专家组成员均不得参与评估、纠正措施验证、建议或申诉决定。
小组成员应披露冲突,并且在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应予以更换。
如果专家组有多于一名成员,则主席应控制程序,并且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除非任命另有规定。重大异议应当被记录。
ICEQC可以任命一名独立技术顾问,该顾问不投票,并且其意见在对决定至关重要的范围内向各方披露。
ICEQC-CER-003 · 第 78 条
信息披露和获取
申诉人应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了解决定的物质基础并做出有效回应。
ICEQC 可以在必要时保留或编辑信息,以保护他人的隐私、机密来源、安全、法律特权或专有利益。
限制不得超出必要范围。在可能的情况下,ICEQC 应提供摘要、摘录、匿名信息或受控查看,以便做出公平的回应。
ICEQC-CER-003 · 第 79 条
意见和补充证据
申诉人应有合理的机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对重大新信息做出回应。
原决策者或负责的技术职能部门可以提供书面答复,但不得指示申诉小组。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接受附加证据:
决定日期之后创建的证据通常不应证明该日期存在合规性。它可以支持新验证、恢复或其他预期行动的缓解。
专家组可以对重复、不相关或过多的材料设置相应的限制。
- 在相关决定日期存在,但无法合理获得
- 更正重大错误或不完整的记录
- 涉及程序公平性或独立性;或
- 有必要了解该决定的持续后果
ICEQC-CER-003 · 第 80 条
听证会或会议
申诉小组可以根据书面材料确定申诉,或举行远程听证会,其中口头澄清将有实质性帮助。
申诉人可由其选择的人员陪同或代表,但须遵守保密和有序程序。
听证会应提供解决重大问题的公平机会。不需要采用法庭程序。
主席应控制出席、议程、发言顺序、录音、保密和时间。应保留材料提交的可靠记录。
在合理通知后未能出席并不妨碍对可用记录进行确定。
ICEQC-CER-003 · 第 81 条
审查范围及标准
申诉小组应确定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经核实的证据支持、是否正确适用了相关的ICEQC要求、遵循了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公正合理地做出。
专家组应审查有争议的部分以及达成一致结果所需的任何不可分割的事项。
申诉人有责任查明所主张的错误。ICEQC 保留证明其认证决定的基础和完整性的责任。
专家组不得仅仅因为可能存在另一个结论而取代有效的技术结论。如果重大错误、遗漏、程序失败、冲突或无支持的结论影响或可能合理地影响结果,则应进行干预。
ICEQC-CER-003 · 第 82 条
申诉裁决
申诉小组可以:
专家组可指示纠正记录、公共状态或通信,并可确定所需的ICEQC纠正措施。
如果任何适用的要求仍然不符合,申诉不得导致认证。
ICEQC-CER-003 · 第 83 条
确定时间
ICEQC 的目标是在申诉记录足够完整以供审核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
申诉通常应在收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果异常复杂性、必要的专家意见、受保护的披露、并行调查或超出 ICEQC 控制的延迟导致无法完成,申诉人应收到书面进度通知,说明原因和修改日期。
紧急临时保护不应等待最终决定。
ICEQC-CER-003 · 第 84 条
通知、最终结果和实施
ICEQC 应向申诉人提供书面裁决,说明:
ICEQC应通过案件记录、证明、公共登记册和相关通讯迅速落实判定。
如果申诉全部或部分得到维持,ICEQC 应确定并完成与其自身流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更正或纠正措施。
申诉小组的决定在 ICEQC 内为最终决定,仅需要更正明显的文书错误或在确定存在欺诈或小组冲突的决定性证据时重新审理。
ICEQC-CER-003 · 第 85 条
禁止报复、保密和沟通
申诉的提交、调查和裁决不得导致歧视行为、报复、减少服务或不利的商业待遇。
申诉信息仅应出于公平处理、监督、必要行动或合法义务的目的而披露。
ICEQC 不得公布身份或详细申诉记录,除非经申诉人授权或有必要纠正重大公开声明或保护受影响人员。
任何公共信息均应准确、相称并与当前认证状态一致。
ICEQC-CER-003 · 第 86 条
申诉记录及学习
ICEQC应根据适用的保留规则保留申诉记录、裁决、实施证据和任何相关的纠正措施。
应定期分析申诉中反复出现的事实、程序、能力、一致性、沟通或独立性问题。
从申诉中学习可以改进ICEQC文档、工作流程、能力安排或质量控制,但不得披露不必要的受保护案件信息。
趋势不应被转换为稍后情况的自动结果。每项认证决定和申诉均应以证据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