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治理

治理与问责

ICEQC治理体系将宪法、标准、认证、监督和申诉职责分配给规定的机构,并在技术工作、商业管理和独立决策之间保持可验证的分离。

国际治理机构审查机构责任

机构地位与控制依据

ICEQC是独立、非营利、非政府的国际教育质量认证组织,在瑞士设立并以UID CHE-196.137.617登记,注册办事处位于日内瓦。其运行一套自愿性第三方标准与认证体系。ICEQC的权限源自其已公布的机构性及合同性框架;ICEQC并非政府监管机构、许可机关、法定认可机构、学位承认机关或学术等效认定机关。

治理框架由ICEQC标准体系章程、治理和文件控制系列、ICEQC教育质量认证计划的一般规则和特定对象的认证计划构成。本网站上的公开摘要不能取代那些受控工具。标准登记册标识了每个文书的当前版本、状态、负责机构、批准机构和权威语言。

治理针对教育质量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对可能合理依赖该信息的人员的保护。机构审批、标准制定、证据核查、技术复核、认证决定、收费管理、监督、投诉处理和申诉裁定仍然是有区别的功能。权威附属于机构和当前的书面授权,而不是头衔、声誉、系统访问或非正式参与。

ICEQC-GOV-001 · 第 1 条

目的和权限

ICEQC 标准系统的存在是为了为自愿第三方合格评定制定原创、透明且可审核的教育质量要求。

本章程确立了管理该系统的公共原则、机构权力和文件层次结构。

ICEQC不行使政府监管、许可、认可、学位承认或学术等效认定权限。

ICEQC-GOV-001 · 第 2 条

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每一个ICEQC标准、认证方案、适用性模块、治理规则、程序、政策、指导文件、表格、登记册、咨询文本、解释、修订、更正和翻译。

它还管理标准制定机构、符合性核验、认证决定、申诉和公共认证声明之间的关系。

如果其他 ICEQC 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则以本章程为准,除非章程的后续版本另有明确规定。

ICEQC-GOV-001 · 第 3 条

制度性质和界限

ICEQC是一个在瑞士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负责运营自愿的教育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

ICEQC标准是在ICEQC权限下发布的文档;ICEQC 证书是仅限于公共登记册中显示的持有者、对象、范围、版本和期限的第三方声明。

出版物或认证均不赋予公法地位、操作授权、机构或项目认证、资格认可、公共资金的权利、移民福利或与政府决定的等同性。

ICEQC-GOV-001 · 第 4 条

标准化原则

ICEQC应按照透明、公开、公正、合理共识、有效性、相关性和连贯性进行标准制定。

标准应解决已确定的教育质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与相关风险或结果保持相称,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指定性能或结果条件,而不是规定单一的设计或方法。

参与不受国籍、地域或组织隶属关系的限制,只要参与者对主题拥有合法权益。

ICEQC-GOV-001 · 第 5 条

公共利益和国际相关性

ICEQC标准应考虑学习者、家庭、教育者、教育提供者、公共利益组织、研究人员、购买者、监管者和其他可能依赖认证信息的用户。

国际相关性要求关注不同的法律体系、语言、资源水平、交付模式和教育发展阶段。

要求不得对国家、提供商类型、技术、商业模式或专有解决方案给予特权,除非在已发布的文件中说明了客观合理的公共利益原因。

ICEQC-GOV-001 · 第 6 条

标准架构和优先级

ICEQC治理系列控制标准体系;认证规则控制认证的申请、评估、决策和维持;核心要求规定了共同的教育质量条件;认证计划定义了适用的合格评定模型;适用性模块为定义的部门、服务或产品添加或选择条件。

指导和研究可能有助于理解,但不会产生认证要求,除非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包含特定条款。

更具体的文件可以补充更高级别的规则,但不得默默地否定或抵触它。

ICEQC-GOV-001 · 第 7 条

理事会

ICEQC理事会是受控公共标准和治理文件的最终机构批准机构。

其批准确认该文件属于 ICEQC 的职责范围,已完成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持公正性和公共利益保障,并被授权发布。

批准并不允许理事会放弃对个人申请人的已公布的认证要求或取代独立的认证或申诉决定。

ICEQC-GOV-001 · 第 8 条

标准理事会和负责的技术机构

ICEQC标准委员会负责标准体系的一致性、维护和公共完整性。

文件记录可以将技术责任分配给规定的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构。

负责机构应在文件记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考虑受影响的利益并保持与本章程的一致性。

技术责任本身并不授予授予、拒绝、暂停、撤销或恢复个人认证的权力。

ICEQC-GOV-001 · 第 10 条

公正和权力分离

标准制定、符合性核验、技术复核、认证决定、费用管理和申诉裁定是相互独立的职能。

任何人不得就该人拥有不受管理的财务、就业、咨询、家庭或其他利益的认证或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申诉裁决机关不得参与原核查、技术复核或者决定。

商业考虑、超出公布的合同条件的付款状态或未来业务的前景不应影响技术内容或合格结论。

ICEQC-GOV-001 · 第 11 条

透明度和公共问责制

ICEQC 应维护公共标准登记册,标识每个公共受控文件的当前版本、状态、语言、发布日期、生效日期、负责机构和批准机构。

拟议标准和实质性修订应按照ICEQC-GOV-008予以公告和咨询。

被取代和撤回的版本、更正、过渡通知和咨询结果应保持可识别性,以便读者能够重建在规定时间应用了哪些要求。

ICEQC-GOV-001 · 第 13 条

系统的连续性和审查

当成员、领导、技术或组织安排发生变化时,治理系统应保持可操作性。

保留权力、文件保管和公共记录属于该机构而不是个人官员。

当法律变更、重大利益相关者关注、正当程序失败、受控文件之间的冲突或认证体系的重大变化表明有必要进行审查时,本章程应至少每五年或更早审查一次。

审查可能导致确认、修正、修改或撤回。

ICEQC-GOV-001 · 第 14 条

机构职责解读

ICEQC 仅应在其公共宪法和受控文件中规定的教育质量目的范围内行使标准制定和认证权力。

技术专长、合同同意或市场需求的存在不应被视为政府、监管机构、认证机构、许可机构、资格机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履行法律保留的职能的权力。

如果 ICEQC 主题与受监管领域重叠,则适用的 ICEQC 文件应将其所涉及的教育质量问题与其未做出的法律或专业决定区分开来,并应识别有限结论所依赖的任何公认的外部证据。

公众读者应能够从标准、方案、证书和登记记录中确定ICEQC法案的积极含义及其之外的明确事项。

授权的不确定性应通过缩小或澄清 ICEQC 声明来解决,直到权威和公共含义明确为止;不得通过宣传解释、合同措辞或扩大认证公共效果的私人保证来解决这一问题。

ICEQC-GOV-001 · 第 15 条

标准体系的所有权和管理

ICEQC 是以其名义发布的每个标准和认证计划的计划所有者和机构管理者,并保留对其一致性、维护、解释和受控公共身份的责任。

委员会、专家、承包商、合作伙伴、捐助者、软件提供商或外部贡献者可以支持开发,但无权发布 ICEQC 标准、确定其状态或授权 ICEQC 认证声明。

智力贡献应按照允许合法出版、维护、翻译、更正和撤回的条款接受,且不允许贡献者阻止必要的公共利益行动。

管理包括保存历史记录、保护标识符和标记、保持对适用要求的访问、以及确保继任机构或改变的组织结构能够识别发布每个文件的权威机构。

ICEQC 不得将文档描述为共同拥有、共同批准或外部认可,除非公共文书准确地建立了这种关系、说明其限制并防止混淆哪个组织负责 ICEQC 认证决策

ICEQC-GOV-001 · 第 16 条

公益义务

标准体系应以教育质量信息的可靠性和对可能合理依赖该信息的人员的保护为目的,特别关注学习者和其他接触不平等信息或权力的人员。

关于技术内容、发布时间、访问、过渡或公共身份的决定应考虑对安全性、公平性、可访问性、隐私、教育有效性和验证声明的能力的可预见的影响。

申请人和获证客户的利益是合法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但不应被视为与公共利益相同或允许凌驾于要求的完整性之上。

收入、增长目标、声誉便利、竞争压力或避免批评的愿望不得成为削弱保护、隐瞒限制或延迟必要纠正的理由。

如果受影响的利益不能全部得到照顾,公开的推理应解释所考虑的物质利益、优先考虑的保护或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规则的相称性,而不披露受保护的个人或机密信息。

ICEQC-GOV-001 · 第 36 条

遵守适用法律

ICEQC 标准的起草和管理应以适用法律继续独立于自愿认证而适用为前提。

标准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建立更高或更具体的教育质量条件,但不得指示个人违反法律义务或暗示合规性可以解决每项司法管辖要求。

如果法律规则存在重大差异,则该文件应说明共同要求并提供一种受控方法来识别特定管辖区的义务,而不旨在提供普遍的法律建议。

如果发现 ICEQC 条款与适用法律之间存在可信冲突,应立即进行审查、控制风险,并在必要时纠正、修改、解释、过渡或暂停受影响的条款。

公共措辞应区分法律参考、ICEQC 要求和法律合规性证据,以便 ICEQC 调查结果不会被歪曲为法院或监管机构的判决。

ICEQC-GOV-001 · 第 43 条

公共标准工作计划

ICEQC 应维持一项公共工作计划,尽早确定计划中的新标准、实质性修订和系统审查,以便感兴趣的人能够预期参与。

对于每个正在进行的项目,计划应确定主题、预期文件或系列、负责机构、当前开发阶段、预期咨询机会和合理的时间指示,同时明确时间表可能会发生变化。

中止、合并或重大范围重新调整的项目应通过简短的解释保持可追踪性,以便早期的通知不会继续暗示预期的发布。

该计划应将规范性标准工作与研究、指导、认证案例工作和内部管理改进区分开来。

计划中项目的缺失不应被用来否认已发布的紧急行动的发生,但任何允许的紧急出发都应根据快速程序进行识别和审查,而不是作为普通计划工作回顾性地提出。

ICEQC-GOV-001 · 第 44 条

治理记录

每个标准项目和材料治理决策应有一个受控记录,能够显示权威、适用程序、主要证据、参与机会、评论和反对、冲突保障、建议、审查、批准、最终内容身份和发布或其他结果。

记录应足够完整,以便独立于原始活动的有能力的人员确定是否遵循了公布的正当程序,而不需要根据个人记忆或非正式通信进行重建。

公共组件和受保护组件可以分开,但它们的存在、关系和保留状态应保持受控。

记录应将同时发生的证据与后来的解释区分开来,并且不应被重写以产生发生了遗漏动作的外观。

保留应反映文件的持续寿命、历史认证可靠性、法律义务以及可能合理出现程序质疑的期限。

ICEQC-GOV-001 · 第 45 条

会议和决策的透明度

如果会议对技术共识、批准或解决重大异议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则应记录其日期、目的、参与利益类别、权力和最终决定。

透明度并不要求公开直播或逐字披露所有审议内容,并且可能会扣留受保护的个人、安全、法律或商业机密信息。

然而,公共记录应允许读者了解哪个机构采取了行动、决定了什么问题以及该行动与已发布的文件有何关系。

非正式讨论、研讨会和双边会议可以促进理解,但不得用于做出未公开的决定或为特定利益提供改变规范性文本的专有机会。

对会议或决策记录的更正应保留原始条目,明确原因,并且未经正当程序审查不得追溯改变投票、出席或授权。

ICEQC-GOV-001 · 第 53 条

监控治理的有效性

ICEQC应监控标准体系的运作是否符合透明度、公开性、公正性、共识性、相关性、一致性和公众可验证性。

监测应考虑参与模式、未解决的异议、投诉和申诉主题、纠正频率、翻译差异、损坏的参考、相互冲突的解释、过渡结果以及标准造成意外排斥或无法支持一致的合规决策的证据。

计数本身不应被视为质量证明;没有投诉可能表明治理有效或路线不通。

调查结果应酌情为系统审查、能力发展、程序修正和公开解释提供信息。

汇总结果和重大改进决策应在支持问责制的水平上进行披露,而不会暴露受保护的案例信息或将内部绩效监控转换为有关 ICEQC 本身的公共认证声明。

ICEQC-GOV-001 · 第 54 条

治理体系的独立审查

理事会应安排充分独立于常规标准制定和认证决策的人员对治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查,以提供可信的质疑。

审查应考虑公共规则是否完整、内部一致、实际遵循以及适合 ICEQC 活动的规模、地理位置、技术和风险。

审查者应能够在适当保密的情况下访问代表性的公共和受保护记录,并且应能够自由地识别系统缺陷,即使没有推翻任何个人决定。

审查结果应明确范围、独立性保障、主要结论、重大纠正承诺和后续负责机构。

出版物可以总结敏感发现,但不得省略了解治理体系是否仍然适合目的所需的重要限定。

ICEQC-GOV-001 · 第 56 条

外部认可和等同声明

ICEQC 不得声称其标准或证书得到其他组织或机构的认可、同等、一致、认可或批准,除非该确切声明得到主管来源的当前公共法案的支持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参与协商、引用来源、共享术语、成员资格、谅解备忘录、参加活动或技术相似性本身并不建立认可或等同。

比较映射可以识别事实的相似性和差异,但应说明其作者、方法、版本依据、局限性和非规范性影响。

外部身份的到期、撤销或限制应立即反映在 ICEQC 公共信息中。

本规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对独立合作或合法外部评估的准确描述,但该描述应保留 ICEQC-GOV-009 所需的仅限 ICEQC 的颁发者和认证身份。

ICEQC-GOV-001 · 第 57 条

标准治理的业务连续性

ICEQC 应根据可能中断治理的事件维持连续性安排,这些事件包括关键官员流失、技术故障、网络事件、灾难、法律限制、财务困境、供应商故障或机构无法召开会议。

连续性应保留文件保管、公共状态信息、决策权威、冲突保障、咨询记录以及发布紧急更正的能力,而不将规范权力移交给未经授权的人。

临时安排应记录在案、有时间限制并进行审查,并且不得用于在无法提供普通代表的情况下做出可避免的永久性政策变更。

如果公共服务不可用,ICEQC 应尽快提供可靠的状态通知和替代验证途径。

恢复应确认记录的完整性并确定在中断期间采取的影响公众信赖的任何治理或发布行动。

ICEQC-GOV-001 · 第 59 条

机构重组或终止

合并、重命名、资产转让、法律形式变更、搬迁、破产或停止 ICEQC 活动不得默默转让标准所有权、认证责任或决策权。

在重大重组生效之前,主管治理机构应确定受控文件和记录的保管、有效标准和证书的处理、公共登记连续性、索赔和标记、未决投诉和申诉、个人数据、合同义务以及任何合法继承人的身份。

继任者不得声称自己已发布了历史性的 ICEQC 决定,除非法律和受控记录支持该连续性,并且不得扩大其范围。

如果不存在合适的继任者,ICEQC应在合法且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有序撤回、档案核查和公告。

公共记录应区分延续、转移、暂停和终止,以免机构变更被误认为自动持续认证有效性。

ICEQC-GOV-001 · 第 61 条

宪法优先权和从属权力

本章程是标准和认证系统的最高ICEQC控制规则,并应管辖从属治理规则、认证程序、计划、模块、政策和公共身份工具的解释。

从属文件可以分配细节、建立额外的保障措施或调整应用以适应特定的目标,但不得取消宪章保护、扩大机构权力或暗示创建例外。

如果宪章保留另一文件的事项,则该文件应在保留范围内行事,并始终遵守宪章的目的和界限。

合同、委员会决议、平台设置、合作期限或个人决定不得修改此层次结构。

任何改变优先顺序的提案均应以宪章修正案的形式明确提出,评估对整个受控文件系统的后果影响,并通过过渡安排予以公布,以防止不同受众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不一致权力的管辖。

ICEQC-GOV-001 · 第 70 条

公众获取管理文件

现行权威章程、治理规则、认证要求、方案条件、过渡通知和公共决策路线应可获得,无需任何人成为申请人、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购买可选服务。

合理的版权和完整性条件可以管理复制,但不应妨碍对用于认证的要求的阅读、引用和验证。

如果不可缺少的并入文件受到外部费用或访问限制,则应披露该依赖性及其影响,并应寻求合法的可访问解决方案。

技术上的不可用性应通过替代途径来确认,并且不应证明应用隐藏副本是合理的。

被取代和撤销的文件可以放置在档案中而不是当前的登记视图中,但它们的状态、适用期限以及与后续版本的关系应保持可发现。

ICEQC-GOV-001 · 第 71 条

年度公共治理声明

ICEQC 应发布有关其标准治理运作的定期报告,通常涵盖上一年。

该声明应指出新的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磋商、系统审查、更正和解释、重大程序投诉或申诉、治理改进行动以及责任机构或合作安排的重大变化。

它应区分活动计数和有效性声明,并应解释可用信息中的材料限制。

机密案件信息、个人数据和受法律保护的材料不得披露,但保护不应消除系统性问题的存在或公众理解所必需的纠正承诺。

该声明的发布并不证明ICEQC或取代独立审查;它提供了一个负责任的公共记录,可以根据该记录了解后来的治理发展。

ICEQC-GOV-001 · 第 72 条

纠正公布和信赖保护

如果 ICEQC 发布了严重错误的治理信息,则其应纠正来源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覆盖合理可能依赖该信息的人员。

更正应确定错误所在、准确信息、受影响的期限以及任何标准、认证行动、截止日期或公共索赔是否受到影响。

在历史可靠性很重要的情况下,更正的网页不得消除重大早期错误的事实。

ICEQC 应将行政更正与规范性修订区分开来,并且不得将义务变更描述为仅仅修复了表述。

如果某人在纠正之前根据权威ICEQC信息采取合理行动,主管当局应考虑采取符合学习者保护和认证完整性的公平过渡或补救措施;信赖不得为 ICEQC 在法律上无法授予的结果建立权威。